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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分清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 | 2007年4月,我与丈夫杨某产生矛盾,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本案开庭审理时,杨某称他在2001~2004年间,曾向朋友周某借款共15 万元,用于经营一家公司。杨某要求法院将这笔债务判作共同债务,而我根本不认识周某,更不清楚借款一事。鉴于杨某对15万元的债务拿不出证据证实,同年8月,法院作出了准予我们离婚的判决,但对这笔债务未予认定。2009年6月,周某拿出杨某出具的借条将我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和我向其返还借款。请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该笔债务?
| | 作者:ajing 日期:2009-12-7 时间:21:38:40 IP:58.208.51.* 阅读:269 次 回复:1 篇 | |
回复: 离婚时要分清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
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
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近年来,涉及离婚的债权债务纠纷呈不断增多的态势,对于此类纠纷,夫妻
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分担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案中,你对杨某与周某之间的债务全然不知情,周某与杨某又系朋友关系,在你与杨某离婚达两年之久后,周某才向你与杨某追讨债务,此行为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因此,该债务有可能是虚假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夫妻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
同承担的主要标准,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
的利益。在你与杨某离婚的诉讼过程中,杨某极力主张该债务是共同债务,却无法向法庭出示证据,周某作为杨某的朋友,也应当在知道杨某与你办理离婚后尽快拿出证据主张债权。因此,目前周某如不能证明该债务是杨某与你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某签字的借据则仅在杨某与周某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债务,周某没有权利向你索要。
| | 作者:郎一华 律师 日期:2009-12-7 时间:21:40:45 IP:58.208.5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