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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该银行是否应承但责任? | | 郎律师,我在某银行分理处办理了留有密码的活期存折,该存折同时具有金穗卡支付功能。2008年12月3日,我意外将存折和金穗卡同时丢失,到银行挂失,银行分理处为我办理了存折挂失手续,并将挂失手续交给我。2008年12 月3日,补办新存折的当日,该存款被他人在某银行的另一办事处取走。请问,该银行是否应承但责任?
| | 作者:zkping 日期:2009-12-8 时间:13:43:42 IP:58.210.190.* 阅读:300 次 回复:1 篇 | |
回复: 请问,该银行是否应承但责任? | | 银行是否承担责任要看该款被取走的时间是在银行受理挂失前还是受理挂失后。
存单(含存折)是由商业银行出具的证明该法律关系成立并存续的书面凭证, 银行卡则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兼有各种功能的结算支付工具。存单和银行卡一旦丢失,存款人有权依符合法律法规的形式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是存款人在存款合同成立后享有的终止合同项下存单的证明效力的权利,也是持卡人享有的终止银行卡支付功能的权利。即:当存款人向银行申请挂失后,该存单和银行卡便不再具有证明效力和支付功能。
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1 条第二款的规定: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据此规定,银行应当在受理挂失时立即承担止付的义务,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将与该存单相关的帐户锁定。帐户被锁定后,银行储蓄网点和特约商户均将停止提款和消费。因此,应当认为银行受理挂失的时间就是银行承担止付义务的时间。当然,应当允许银行柜台合理的操作时间。
本案中甲丢失存折和金穂卡和向银行申请挂失是2008年12月3日,补办新存单和存款被他人取走也是2008年12月3日。这就需要查实挂失和取款分别发生在当日的精确时间,以便确认取款的行为是否发生在挂失被受理之后,如果是挂失受理前该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挂失受理后,该款被他人取走,或者银行卡被冒用消费,银行必须承担责任。
由于商业银行可能制定有各自的储蓄政策和发卡章程,请向储蓄和发卡银行
进行咨询。
| | 作者:郎一华 律师 日期:2009-12-8 时间:13:59:59 IP:58.210.19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