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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随意提价是否合法?
去年6月,我们和一家建材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购销水泥预制板的合同,而且交纳了押金,合同规定今年2月交货,我们去提货时,加工厂却说没有货,同意5 月份给货,但必须提价12%,他们厂的产品是4 月份才提价的,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作者:liuzhicheng 日期:2009-12-8 时间:14:16:04 IP:58.210.190.* 阅读:258 次 回复:1 篇
回复: 供货方随意提价是否合法?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建材加工厂没有按期供货,这显然是单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供方逾期交货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损失来计算,向需方偿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合同法》第63 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
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由此可见,无论该厂的预制板是否属于国家定价,只要他没有按期交货,单方面提高了价格,就是一种违法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日期是今年2 月,该厂违约在先,提价在后,因此,要求你们按提价以后的价格付款是不合法的。你们可以依法要求他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
作者:郎一华  律师 日期:2009-12-8 时间:14:17:50 IP:58.21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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