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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妻子因病去世多年,经人介绍,我与未婚女青年谭某相识并共同生活。同居一年后,我觉得两人性格不合,难以继续生活在一起,遂提出分手,但遭到谭某反对。她要求我补偿5万元青春损失费才同意分手,可我拿不出这一大笔钱。请问,如果谭某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我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
作者:李德福 日期:2009-12-8 时间:14:36:05 IP:58.210.190.* 阅读:313 次 回复:1 篇
回复: 是否可以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你觉得自己与谭某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想分手,这很简单,你只要不再与谭某继续共同生活,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你因为拿不出5万元给谭某,担心她纠缠不休,就想到起诉。但这条法律途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 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 条、第46 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法院对同居关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止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二是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

由于你与谭某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如果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你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而起诉,法院虽然予以受理,但只会就财产分割纠纷进行审判,而不涉及同居关系。

另外,谭某要求你补偿她5 万元,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作者:郎一华  律师 日期:2009-12-8 时间:14:37:22 IP:58.21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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