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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重庆高院与马尔泽布


发布时间:2010年1月1日 9时13分

 

作者:张培鸿

 

  

  

  在两百多年前的法国大革命中,骄奢淫逸的国王路易十六被推上了自己设计的断头台,革命群众祭出的口号是“路易十六必须死,因为祖国必须生”。在汹涌的革命洪流中,可谓人挡杀人、佛挡杀佛,替路易十六辩护的律师马尔泽布,连同他的儿子一道,也被送上了断头台。

  

  今日的重庆,酷似两百年前的法国。在大革命浪潮裹挟下的法国民众,也颇似深受黑社会侵扰的重庆百姓,很难说他们的这种情绪有什么不对的地方。马尔泽布连同他的家人,因为马尔泽布替“坏人”辩护,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了坏人,既然坏人需要处死,替坏人张目的律师自然也得处死。

  相较而言,为黑社会案件辩护的北京律师李庄,就要幸运得多。依照法律的规定,即使他所辩护的黑社会老大需要处死,也不至于再株连到作为律师个体的生命,他最多只要付出七年自由的代价。

  

但是我们忽略了人类文明、民主与法治的进步。

 

两千年以来,人类在实体法上进步不大,无非是死刑由凌迟、斩首或绞杀变成枪决、电椅或注射。人类近两百年来的进步,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上,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辩护权。辩护权是这样一种权利,它由政治昌明的国家和政府设计,赋予被指控的人一种专门而专业的帮助,以避免专断的国家权力对人民权利可能的伤害。

 

  因此,两百年后的今天,在一个扬言践行法治的社会中,李庄的被捕和审判,本身就是一个明确的信号,透露的信息不亚于两百年前马尔泽布的被冤杀。

  

那么,李庄到底做了什么事,犯了什么罪,值得成为祭旗的样本?

 

经过十六个小时的开庭,我们现在知道,李庄在会见黑社会头子(请原谅我未经审判就作如此断言,因为即使是路易十六也没有揭发自己的律师,不管姓龚的承受了多大的压力,确实够黑)时,暗示他翻供,涉嫌辩护人(帮助)伪造证据罪;同时,李庄还有引诱龚的妻子作伪证、指使其他律师用金钱收买警察作伪证等行为,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通观这两项指控,不难发现其间隐藏的巨大漏洞和控方的险恶用心。首先,翻供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现象,而只要翻供,就一定会有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认识和描述。按照公诉机关的逻辑,只要有当事人的检举,就一定是辩护人在帮助被告人“伪造”(即对已经存在的口供进行篡改、歪曲)自己的口供,从而构成伪造证据罪。其次,在李庄所辩护的黑社会案件尚未开庭,李庄未接触任何证人,更没有向法庭申请任何证人到庭,而仅仅是为了辩护而设计并准备庭审思路的情况下,指控他构成妨害作证罪,创造了一个逻辑混乱的先例:必须先核实好证据,才能向法庭提交。而法庭的职责,本来就是核实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这样一来,等于将一柄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在所有辩护律师的头上。

 

  如此,从开庭情况看,我们可以断定,李庄律师确实没有犯罪。反倒是控方,存在一系列严重的违法的及不公正的地方:首先,在审判阶段监视律师会见当事人。无论是按照联合国制定的国际公约,还是根据中国自身的国内法乃至现实中通行的司法实践,均明确审判阶段律师有自由和单独的会见权。但在李庄办理黑社会案件会见时,却里里外外共有四名警察监视,严重妨害了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其次,在李庄案开庭过程中,重要和关键的证人均不出庭。对此重大问题,负有监督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公诉人却轻描淡写地答复为“证人不愿意出庭,我们也没有办法”。殊不知,证人出庭与否,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项义务,并非证人自己能够决断的。何况,本案的关键证人悉数在押或被警方控制,何谈不能与不愿出庭的问题?第三,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系妨害司法类罪项下的一个子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然而李庄所涉及的黑社会案,律师介入时已经是审判阶段,且迄今为止尚未开庭,何来妨害审判(司法活动之一)之说?公诉机关的指控显然颠倒了因果关系,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李庄案的庭审已经结束,多亏了辩护律师的坚持和努力,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让我们回到文章开头,重新关注一下为路易十六辩护而被送上断头台的马尔泽布律师。可以说,马和李,都是在自身职责内依法为当事人辩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抗争,他们尽了身为辩护人的本份,但是却忽略了辩护权赖以生存的政治昌明的前提,落得被杀与被捕的下场。

 

今天的法兰西,已经是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马尔泽布的雕像,矗立在法国最高法院的大堂中。一个国家的最高司法机构,放置一座律师的雕像,是极不寻常的。

 

  谨此提醒重庆司法当局:历史潮流浩浩荡荡,我们不想在将来重庆高院的大堂里,看到李庄律师的雕像。

  

本文不涉及任何针对涉案人员的罪与非罪,以及警方、检方、和法院的对或错的法律或道德评判,本文系转载自张培鸿博客东吴律师网站长编辑整理,标题有改动,转载文章不代表转载者及本网站的观点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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