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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0年1月6日 22时26分

 

  

北检刑诉[2009]818

 

被告人李庄,男,1961623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519610623121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河北省石家庄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柏林南路3402单元202号,住北京市海淀区尚锋国际公寓702号,因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091212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1213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于200912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121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1120,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20091122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师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万元。

 

200911241126124,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拖罪责。

 

   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2009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20091124,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2009123,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市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2009121,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0091210,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被告人李庄的犯罪行为,20091212,李庄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等书证;

  2、证人龚云飞、马晓军、吴家友、程琪、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庄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李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贺贝贝 么宁

 

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李庄现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4页,证人名单一份二页;

  3、主要证据目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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