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姚定珍等诉大荣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谈法院在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角色
发布时间:2010年6月9日 15时34分
新交法出台后,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既然是证据之一,那事故认定书就需要原被告质证,法院采证。如果法院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实的归纳准确,但是责任评判不当的话,法院有权独立作出责任认定。这很好的体现了司法最终裁判的精神。
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认为错误的,可以更改,事故责任没有认定的,法院可以独立认定。当然,法律还规定了,如果根据现有证据确实认定责任的,法院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作赔偿比例的确定。
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但调取了相应的证据,包括驾驶员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而且勘察了事故路段的距离,路况等等。通过常理再加一点数学计算,很明智的对事故责任作了认定。货车如果时速是50公里/小时,那换算成秒速的话就是:50*1000/60*60=13.89m/s。再根据事故发生路段宽39.8米。黄灯闪烁3秒钟。对方车辆大客车绿灯启动。可以推算出,如果大货车确系在绿灯转黄灯的一刹那经过路口,那大客车还没有启动,货车应当行使的距离已经超过13.89*3=41.66米。因此,根据常识可以推断,货车必定是在黄灯已经闪烁的情况下,驶过路口,因此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的实际意义是:出现类似情况,在处理事故过程中,需要对几个事实进行固定:1、黄灯转换时间多少秒?2、路口宽度?3、两车各自行使距离。
律师在办理本类交通事故中,如果发现可以通过类似证据证明对方责任的,应当积极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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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例:姚定珍等诉大荣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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