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茂生等诉淮阴区电信局、淮阴区公路站未移走路中电杆致其撞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0年6月10日 21时59分 作者:苏州律师网 郎一华律师
本则案例值得参考的地方主要有四处:
其一,电信设施的管理人如果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交通行为参与人撞到电杆的,电信设施管理单位(电信局)应当承担责任。
其二,本则案例中,公路的主管单位也就是公路局未承担责任,主要的原因恐怕在于,电信局作为垄断单位负担能力没有问题。与另一则案例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此。参见本站另一篇网文:韩方雷等诉沛县公路站、魏垂勇等在道路上晒豆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其三,关于遗腹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一般来说,法院还是予以支持的,本则案例的处置方式是等胎儿出生后再行主张,相对来说,可能更加科学。可以避免,孕妇获得遗腹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突然终止妊娠,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胎儿未出生。
其四,关于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争。本则案例采纳了两名证人的证言,因此,在目前的审判趋势之下,如果无任何书面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原告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的主张,则可以考虑引入证人作证。
参见: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关于范茂生等诉淮阴区电信局、淮阴区公路站未移走路中电杆致其撞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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