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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0969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9日 20时42分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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