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法苑 公司投资 破产重整 法律咨询 主持律师
    首页 > 民事商事 > 省院文件

【法规标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苏高法[1996]80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6.04.22  【实施日期】1996.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  【唯一标志】16917078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苏高法[1996]80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经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犯罪数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九条规定的商业受贿行为,以一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行为,以一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三、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挪用资金行为,其中“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一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达之后起诉的案件,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下达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1. 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数额未达到通知规定标准的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其中未达《解释》规定最低数额界限的,应当撤销案件。

  2. 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或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案件,其中数额未达《解释》规定最低数额界限的,应当宣告无罪;其中数额已达《解释》规定最低数额界限,而未达本通知规定数额标准的,不宜宣告无罪。

  六、《决定》公布实施后,本通知下达前,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案件如何处理,另行通知。

 

  相关文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标题:
详细内容:
评论标题作者发布时间阅读回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他问题〗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能有多少钱?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后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劳资纠纷〗外企代表处 未签定劳动合同
 〖交通事故〗无锡锡山交警闯车事件怎么处理
 〖其他问题〗求助,我该怎么办

深圳律师网 | 深圳商务调查 | 中国矿产资源整合律师网 | 无锡物流查询网 | 石家庄律师咨询 | 石家庄装饰公司 | 法律论文 | 劳动纠纷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刑事辩护律师 | 苏州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 | 上海房产律师 | 苏州律师 | 宁波律师 | 长沙律师 | 中国律师网 | 北京律师 | 110法律论坛 | 河北交通事故律师网 | 律师 | 山东法律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安徽检察官 | 苏州网址大全 | 苏州车网 | 刑事律师 | 上海法律网 | 上海律师 | 保定律师 |

©苏州律师网 2004-2010 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版权请通知,本站在24小时内删除!
中国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333号万盛大厦17 电话:1377 1790 131 6933 0289  QQ:1345800946 Msn:lyh4412@hotmail.com 传真:6933 0269  ICP备案序号:ICP05058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