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刘炳华诉人保太仓支公司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年6月8日 21时38分
本案的判决有殊多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了交强险可以赔偿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在限额范围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是可以不打折的。至少太仓法院的判决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江苏省的最高限额50000元。
其次,如果被保险人要求理赔的话,保险公司可能会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商业险中进行理赔,或者按比例进行分担理赔。如果遇到该等情况,被保险人可以拒绝而选择诉讼。当然前提是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载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最后,对交通事故索赔方来说,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就提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进行赔偿,以期获得更多的赔偿。(我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使在交强险限额中进行赔偿,也应当首先按照过错程度进行减免。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限额是50000元,本案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乘以赔偿比例60%计算,也就是说应当定位30000元。否则的话,恐怕对原告来说有过错与无过错都可以获得50000元的最高限额,可能存有不公之处。)本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结果,实际对事故处理的双方来说,产生的实际意义就是:少在交警部门调解,多选择法院诉讼。目前看来这是处理较大事故的最佳方式。也是法院交通事故案件稳增的根本原因。
本站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本则案例出自江苏高院公报2010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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