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江法院审理首起同性卖淫案主犯被判7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0年7月28日 11时24分 来源:苏州日报 记者 张 帅 通讯员 徐 欢
“本会所拥有一批阳光帅气的男技师,专业手法和体贴服务,为光临本会所的各位男士带来无比激情的快感! ”这样一则网络广告为我市一个提供男性保健服务的“会所”招徕了生意,也招来了一起预谋抢劫案。我市警方在侦查这起抢劫案时,顺藤摸瓜挖出了我市首起“卖淫男网络招嫖案”。组织一批小伙子向同性恋者卖淫的主犯肖某于去年5月被判刑。日前,他的“跟班”刘某也被法院以协助组织同性卖淫而判刑。
一起抢劫案牵出男子同性卖淫案
2008年11月28日,平江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在我市一家宾馆发生抢劫案。民警赶到事发现场后,发现被抢劫的是一名20岁的小伙子,长得眉清目秀。他称自己是个按摩技师,接到客户电话来提供服务。不料,他刚一走进该宾馆房间,就被几个人捆绑起来,用布条封住了嘴巴,身上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全被抢走了。
警方迅速对这起抢劫案立案侦查。民警来到被劫小伙子所在的“苏州如家国际商务会馆”,眼前呈现的是一幅诡异的景象:一套出租房内竟住着10多名青年男子,个个都化妆,模样俊美,说话也细声细气。
民警当即决定将这些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他们开始只说为男性客人提供按摩、推油等休闲服务,后来经不住民警对一些疑点的盘问,终于和盘托出真相。所谓“按摩、推油”只是幌子,他们专门为男人提供性服务。组织卖淫的老板是他们中一个姓肖的男青年。
原来,1983年出生的江西人肖某也曾是一个“男技师”,中专毕业后去福建打工,其间在会所和酒吧里给男性客人提供性服务,收入不菲。 为了打出自己的一片天地,肖某来到苏州“创业”,雇人建起了一个“苏州如家国际商务会馆”的网站。在该网站上,肖某明目张胆地宣称该会馆专门提供男性按摩、推油服务,并且发布了持续招募男性“技师”的广告,还在网站上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和QQ号码,方便客人和应聘者联系。 网站建好后,肖某在闹市区租了一套房子作为“会馆”。不久,前来寻求服务的男性客人络绎不绝,从苏州市区扩大到张家港、太仓、上海等地,生意一天天红火起来,被一些以“同志会”为活动形式的“同行”视为眼中钉。为剪除竞争对手,“同行”精心策划了电话预约后的抢劫案。
个别“当红技师”一个月能挣2万
警方侦查认定,从2008年7月起至案发,肖某利用网站组织一些男性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在会所里,民警缴获捆绑绳、避孕套、润滑剂等大量淫乱用具,还有一台用于上网联络的电脑和一本台账。台账上详细记录着出台“技师”、卖淫地点、次数、收费等情况。 当民警打开网站首页时,年轻小伙子的照片一一出现在屏幕上,照片下面还标注有“新到红牌”、“会所特色激情双飞”等字样,留有联系电话和QQ号。
在这个卖淫团伙中,肖某为组织者,刘某是肖某的助手,其他是肖某招募的男性卖淫人员。他们的“消费者”全部是男性同性恋者。而男性卖淫人员并不是同性恋者,他们全是为了挣钱才与同性发生性行为的。有的“技师”一天“出台”四五次,个别“当红技师”一个月挣2万多元。警方对这些卖淫男子进行了教育和治安处罚。
一起抢劫案牵出了一个男子同性卖淫团伙,平江公安分局分别立案,一方面依法破获抢劫案,一方面对组织卖淫的肖某和其助手刘某进行刑拘。当年12月,司法机关鉴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加上缺乏充分证据对刘某的行为进行严格界定,于是将他释放。 组织卖淫的肖某被平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9年5月,平江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从重判处肖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
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小弟”被判刑
一年之后,平江公安分局在收集了完全充分的证据之后,于今年2月2日对刘某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刑拘。2月12日,平江区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平江区法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7月,肖某开办“如家会所”,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安排人员进行同性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2008年10月至11月期间,20岁的刘某帮助肖某做面试“小弟”,录用了龚某等8名年轻男性。龚某等人根据指示外出卖淫,并将收取钱款的30%上交,每月还要交300元管理费,老板肖某则提供住宿。此外,刘某的“工作”还包括在网络上发布同性卖淫男子照片、工号等信息,安排卖淫男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出台费等。
2008年11月28日,民警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肖某及刘某等人形迹可疑,而且在该处查获了肖某用于登记卖淫男子信息的笔记本等物。笔记本上记满了肖某及刘某对卖淫男子的身份资料进行登记、编号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登记卖淫人员信息、在网页上发布卖淫人员照片、安排卖淫人员提供性服务、收取违法分成等其他方式,协助肖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日前,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组织同性卖淫同样构成组织卖淫罪
平江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孙霞介绍说,这是一起特殊的网络同性卖淫案。那么,男子组织同性卖淫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呢? 我国《刑法》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目前我国《刑法》对介绍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等法条,是可以对介绍同性卖淫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的。
刑法中的“组织他人卖淫”,并没有把“他人”限定为妇女,也可指男人,且“卖淫”并不是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交,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相关链接 同性卖淫已成艾滋传播“高危中的高危”
同性卖淫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早已引起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关注。
数据显示,在艾滋病高危人群中,男男性接触人群占很大比例。早在2005年中国HIV(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就约有7.3%是男男性行为者,形势不容乐观。
有圈内人士指出,这一人群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主要原因是他们一般拥有多名性伴侣,同时还有安全套使用率低等问题,逾半男男性行为无保护。该人群的艾滋病感染率仅次于吸毒者,而人数不断增加的同性色情服务队伍则成了这个高危人群中的高危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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